高速公路的路面遗留物使得碾压过此的车辆产生了损坏,公路经营方被起诉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近日,江苏无锡惠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
2011年2月,家住苏州的李杰(化名)驾车去常州办事,在某高速公路行驶至134公路处时,因车辆碾压到路面遗留物,致使车辆安全气囊弹出,车辆前挡风玻璃破裂。经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车辆损失为36400元,清障费为230元,该损失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2014年3月,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高速公司经营者甲公司代位求偿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失36630元。保险公司认为,甲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主体,未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事故车辆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保险公司的诉称,甲公司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此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由甲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支付保险公司21978元。
法官指出,高速公路的管理机构、经营企业等对过路的车辆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就应当承担保证公路通畅和车辆安全行驶的义务,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如果因其不作为而造成的车辆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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