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微博关注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最新动态 社会聚焦 大状说法 业务范围 成功案例 公益维权 媒体报道 在线咨询 联系方式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021-63588005
13774354747
718140016
yanglawyer123@126.com
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新会路468号中环现代大厦13楼(近常德路、胶州路)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收费就有义务 路面遗留物致车损坏要赔偿
来源:转载  点击:6177  时间:2014-09-02 20:33:33
分享到:
     高速公路的路面遗留物使得碾压过此的车辆产生了损坏,公路经营方被起诉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近日,江苏无锡惠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
 
  2011年2月,家住苏州的李杰(化名)驾车去常州办事,在某高速公路行驶至134公路处时,因车辆碾压到路面遗留物,致使车辆安全气囊弹出,车辆前挡风玻璃破裂。经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车辆损失为36400元,清障费为230元,该损失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2014年3月,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高速公司经营者甲公司代位求偿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失36630元。保险公司认为,甲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主体,未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事故车辆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保险公司的诉称,甲公司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此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由甲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支付保险公司21978元。
 
  法官指出,高速公路的管理机构、经营企业等对过路的车辆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就应当承担保证公路通畅和车辆安全行驶的义务,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如果因其不作为而造成的车辆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友情链接: 大状说法网 | 广州律师 | 上海律师 | 中国轨道交通网 | 汇法网 | 太原律师 | 无锡律师 | 惟正法律网 | 东方法眼 |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 杨状律师网 | 深圳电器维修 | 链接申请
版权所有:杨状律师 盗版必究 CopyRight © 2012 沪ICP备12024935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新会路468号中环现代大厦13楼(近常德路、胶州路) 办公电话:021-63588005,13774354747 E-mail:yanglawyer12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