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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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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乌龙事件涉嫌违反哪些法律?
来源:网络  点击:1445  时间:2013-08-19 12: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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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中国证监会称已决定对光大证券正式立案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两天前,因为光大证券自营的策略操作系统巨量委托下单,引发沪指突然直线拉升100点,涨逾5%,2分钟内成交额约78亿元。午后指数一路下滑,当日收盘下跌0.64%,创沪指6年来最大单日振幅。
 
证监会称光大证券引发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的首例极端个别事件。此事造成了A股市场的巨幅波动,并导致部分市场投资者的巨额损失。
 
在证监会确定对光大证券进行立案调查的同时,法律界也掀起了一场光大证券事件如何定罪的广泛讨论。
 
光大证券涉嫌违反哪些法律?如何为光大证券定罪?这也成为在光大证券引发的股指波动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
 
涉嫌操纵证券市场
 
中国《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认定“市场操纵”行为则要取决于两方面的要件: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从光大证券一案来看,事故原因为光大证券策略交易投资系统问题,如果定性为此则不能判定其存在主观犯意或动机、目的。
 
然而,光大证券交易系统生成巨量事假委托订单,累计申报买入234亿元,实际成交72.7亿元,如此巨额的操作背后真正的原因仍有待查证。
 
仅从动机方面分析,光大证券相关人员存在利用巨量蓝筹股交易拉升股价,再砸盘打杀股价而获利的可能性。
 
此外,当日下午光大证券在获悉沪指上涨的真实原因后,将18.5亿元股票转化为ETF卖出,并卖空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此举名为对冲,实际却是在“转嫁风险”,从光大证券事后对此事的解释来看,不能否认其有“主观犯意及动机、目的”,这可以说是契合《证券法》对“操纵市场”的认定。
 
涉嫌账户透支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光大证券董秘梅键在新闻发布会上称,自营账户上根本没有230亿元,是订单执行系统出问题,没有人想做70亿元的交易,而只想做8000万元。这一解释如果是真,则光大证券不存在恶意账户透支,那就一定是上交所存在系统漏洞,否则在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光大证券的错误下单不可能成交。
 
根据证监会的通报,上交所各交易和技术系统均运行正常。因此,光大证券的说辞仍存在疑点。通常来说,在账户实有资金不足230亿元的情况下,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如此巨额的操作显然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
 
另外,《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光大证券难逃其责。
 
涉嫌虚假申报操纵
 
虚假申报操纵是指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影响证券的正常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的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或卖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市场俗称的“涨停板敢死队”所惯用的操作手法之一就是虚假申报,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虚假申报操纵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光大证券向上交所申报的234亿元买入中,实际成交72.7亿元,造成沪指突然直线拉升100点,涨逾5%,2分钟内成交额约78亿元。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蓝筹一度集体触及涨停。
 
从实际发生的情况来看,光大证券的操作显然已经构成”虚假申报“的事实,切主要过程和产生的结果吻合。只是光大证券在此次事件中最后可能是亏损的,并没有牟取到“不正当利益”。
 
涉嫌虚假信批
 
《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条文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做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并确保真实性。
 
上交所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任何重大信息,在法定披露之前,应做好保密工作”
 
在光大证券上午自营业务巨额交易引发A股异动后,公司董秘对外公开否认事实,并称相关传闻“说明他们不了解光大证券严格的风控”。
 
按照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秘等同于公司新闻发言人,其对公众发布的消息可以认定为上市公司的信息发布。
 
梅键作为光大证券董秘,如果已经知悉实情,其向公众否认则可认定为虚假信息披露;反之,如果在没有掌握事件真相的情况下对公众发布这一信息,也可算作虚假信息披露。
 
而虚假信息披露往往伴随着内幕交易。光大期货在当日下午追加巨额空单的做法,也可印证这一点。
 
涉嫌内幕交易
 
据中金所披露中,与光大证券存在密切联系的光大期货,于8月16日股指期货的合约空单增加7023手,超过持续排名第一的中证期货,成为8月16日股指期货市场上持空单过夜做多的机构。
 
《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光大证券上午操作失误,其全资子公司光大期货下午大举做空股指期货,这一举动涉嫌构成内幕交易。
 
首先,光大证券的乌龙事件属于内幕信息。《证券法》第75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光大证券由于自身失误造成股市异常波动,但是未依法及时披露,直至下午14点25分才向投资者发布告知公告。在其公告之前,造成沪指异常波动的光大乌龙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其次,光大期货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光大期货作为光大证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光大期货利用市场未知的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活动并且获利。在光大证券14点25分发布公告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光大期货从12:55到13:30之间大举增加空头,光大期货增加7023手空单。根据当日情况,粗略计算光大期货当日浮盈约4900万元。
 
因此光大期货提前获知了光大证券出错的消息,并在光大证券错误交易发生之后但尚未进行公告的这段时间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并且获利,构成内幕交易。
 
若光大期货因内幕交易获利4900多万属实,依据我国《刑法》180条及《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由于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光大证券及光大期货及有可能构成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腾讯财经 王月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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