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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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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杀人未必偿命……
来源:网络  点击:2056  时间:2012-07-24 2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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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甲大学毕业数年,求职无数,未能遂其心愿。某日突发奇想,欲做律师,求教于律师乙。有了下面的对话:
甲:吾欲做律师,成一正义之士,可有速成之法?
乙:没有。律师不仅要通过司法考试,还要有大量实践。知识如海,学无止境。
甲:法律者规则也,不外乎杀人偿命,借债还钱。记住规则就够了。
乙:有规则就有例外,杀人者也未必偿命。
甲:此话怎讲?
乙:(笑)没有杀死不用偿命。
甲:我当然是说杀死人了。
乙:过失杀人不必偿命。
甲:呵呵,我是说故意杀人致死。
乙:精神病人杀人不必偿命。
甲:对对,我说的是智力正常的人。
乙: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杀人不必偿命。
甲:不好意思,我忘了这一出。有行为能力人杀人致死要偿命。这应该正确了吧?
乙: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
甲:对对,这是个例外。除了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有行为能力人杀人致死要偿命。
乙:正当防卫者致人死亡,不必偿命。
甲:看来例外是比较多。除了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有行为能力人杀人致死要偿命。正当防卫者除外。这下正确了吧?
乙:对正在实施绑架等暴力犯罪的人,执行狙击与抢救人质任务的警察杀人无罪,还要立功。
甲:有道理。应该说:除了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有行为能力人杀人致死要偿命。正当防卫者与为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对严重暴力犯罪实行警察任务者除外。
乙:把一个五花大绑的人杀死了,也立了功。
甲:不会有这种事情吧?
乙: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人。
甲:对对对,不然谁来做这样的事情。还有吗?
乙:你有没有听说过杀敌立功这个说法?
甲:有此一说。
乙:因为战争在战场上杀人不用偿命。
甲:太复杂了,这个也算?
乙:这个不是杀人吗?简单地说杀人偿命就是规则,岂不没有人当兵了?
甲:有道理。这个除外。
乙:杀一人贼,杀万人王。
甲:这个,这个……
乙:有能力杀一万人的是些什么人?
甲:帝王将相。
乙:你何曾听说过有人为杀一万人偿命过?
甲:呵呵,这个有些牵强。咱们不谈政治,我说的是犯罪。
乙:难道这不是杀人?算了,说回“犯罪”,除了上面那些例外以外,杀人也未必偿命。
甲:难道还有例外?
乙:杀人犯如果有立功表现就可能不判处死刑。
甲:听说过,这些例外确实够多了。应该就是这些了吧?
乙:逃脱了就不必偿命。
甲:老师,这是狡辩吧?
乙:我是说过了追诉时效,就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甲:啊,还有这样的。好吧,我说的是被抓住了的罪犯。
乙:遇有特赦、大赦,可能就不用偿命了。
甲:哈哈,法律真是太复杂了。
乙:前不久,有一出租车司机杀死了自己的父亲,法院只判了十一年。
甲:不会吧,是未成年人?
乙:不是。
甲:是防卫过当?
乙:不是。
是:孕妇?
乙:男的。
甲:那是为什么?
乙:因为他父亲长期对他与母亲施以家暴,还不让他的媳妇生孩子,犯罪与父亲谈判未果,一气之下杀死了他爹。
甲:还有这样的事情?看来学习法律真的很复杂。
乙:随便说一句,我国刑法规定的杀人罪是这样的: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啊!
乙:也就是说,如果加上法律关于从轻、减轻的规定,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甚至免予处罚都可能适用杀人者。怎么能说杀人者偿命?
甲:太复杂了。我还是去做医生吧。
乙:呵呵,我国刑亊犯罪的罪名已经增加到445种。做一个律师还要学习……
甲: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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