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微博关注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最新动态 社会聚焦 大状说法 业务范围 成功案例 公益维权 媒体报道 在线咨询 联系方式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021-63588005
13774354747
718140016
yanglawyer123@126.com
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新会路468号中环现代大厦13楼(近常德路、胶州路)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大状说法
杨状律师详解上海自贸区投资注意事项!
来源:本站  点击:7298  时间:2014-03-21 19:00:55
分享到:
    上海自贸区挂牌已数月,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日前大状说法网负责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杨状律师结合当前的自贸区实际形势,与团队刘栋律师、许方钱律师共同对实务操作中的经验进行总结,再次列出了19道热点问题,以供投资者参考:

一、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制”?

答:随着新《公司法》的施行,在自贸区所首先适用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也正式被国家立法所承认,并得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指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股东可以不实际缴付或只实际缴付部分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剩余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根据自贸区企业登记管理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实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
 
二、公司章程中确定的股东认缴出资义务,有对外的效力吗?

答: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实际到位之前,如果该公司正常经营,对外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形的,该公司股东之间的认缴出资义务对外不具有直接约束力;反之,若股东认缴的出资尚未实际到位,但公司已出现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的,公司的股东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为公司承担责任。
 
三、自贸区营业执照有什么特点?

答:自贸区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均为竖版。正本规格为标准A3幅面(420×297mm),副本规格为标准A4幅面(297×210mm)。营业执照副本在执照名称下方加注“(副本)”字样,并增加“须知”栏,其他内容与正本相同。自贸区营业执照用防伪底纹设计,采用水印纸印制。在内容上,自贸区营业执照内容区域留白,记载事项及其内容根据企业不同类型由系统自动打印生成。公司实行认缴登记制的,注册资本栏目中加注“(认缴,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字样;公司实行实缴登记制的,注册资本栏目中加注“(实缴)”字样。公司营业执照上不再记载实收资本。其他各企业类型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不变。
 
四、自贸区对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自贸区要求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在这里,我们建议欲在自贸区注册企业的投资者,可在注册之前预先想好备选的企业名称,以备名称审核不能通过时之用。
 
 五、自贸区有哪些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

答:自贸区主要采取七项税收政策促进投资和贸易,该七项税收政策可概括为“两个鼓励投资和五个鼓励贸易”,即:在促进投资方面,主要涉及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股权激励等两项政策;促进贸易方面,主要涉及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进口环节增值税、选择性征税、部分货物免税、启运港退税试点等五项政策。
 
六、境外个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的规定,有以下两个要求:1、须在自贸区内就业或者执业;2、须同时出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所发的有效期1年(含)以上的居留证件。
 
七、自贸区内相关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的规模?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的规定,存在如下几种情况:1、区内企业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规模(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实缴资本以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为准,借用期限1年(含)以上。2、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规模(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5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实缴资本以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为准,借用期限1年(含)以上。但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
宏观审慎政策参数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确定,可根据全国信贷调控的需要进行调整。
 
八、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有哪些用途不得使用?

答:根据《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使用的用途有以下几种:
1、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3、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4、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九、自贸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需到外汇局申请办理事前行政审批手续。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不受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被担保人盈利状况及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股权关联条件的限制。区内企业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和履约核准手续,并符合关于担保项下资金用途的限制性规定。
 
十、自贸区试点扩大国际船舶运输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外商投资比例的试行实施办法是什么?

答:1、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49%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其拥有或实际经营的船舶,可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2、经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3、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其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可由中外合资、合作的双方协商确定。
4、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其拥有或光船租赁的船舶可以按照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进行船舶登记。
 
十一、自贸区内企业年度报告如何操作?

答: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规定,自贸区内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电子身份认证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gs.gov.cn)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后,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法人的年度报告信息包括登记备案事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资产状况、营运状况、企业从业人数及联系方式等。
属于下列企业之一的,还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1、上市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3、认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公司;4、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公司;5、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投资、担保、验资、评估、小额贷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留学中介、教育培训(咨询)、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废旧物资收购、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制企业。
 
十二、自贸区内企业不需要年检是否意味着对企业和股东的审查与监督已完全放开?自贸区在这方面有何监督约束机制?

答:上海自贸区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并不意味着使企业和股东处于“脱管”状态。事实上,上海自贸区试行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就是一种面向全社会公开的公示与监督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连续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名单(“黑名单”)。
另外,上海自贸区下一步将有望建立一套征信体系,把现有的央行征信系统和包括工商在内的其他信用平台的信息都集合在一起。
 
十三、在自贸区内怎么操作保理业务?

答:供应商可与保理商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如果要在自贸区内设立保理企业,那么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投资者应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2、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3、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企业应当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6、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规定。
 
十四、如何在自贸区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在自贸区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一般需要提供以下一些材料: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如果是已设立的公司,则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8、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1、自贸区对申请该许可证的申请人,有30平方米的实际经营场地的要求;2、相关的员工需要办理健康证;3、自贸区对该许可证把控较严,目前审批难度较大。
 
十五、在自贸区内设立的公司是否可以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

答:在自贸区设立的公司,并不必然的就能从事进出口贸易,只有申请获得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才可从事相应业务。申请的前提,就是公司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需要至海关等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外汇登记、海关注册证、商检证、电子口岸卡等手续。
 
十六、在自贸区内租赁商业用房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吗?

答:虽然自贸区可以注册虚拟住址的方式注册公司,但涉及食品、酒类等经营范围时,有实际经营场地的要求,这就使得部分投资者不得不与相关的业主签订相应的场地租赁合同。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注意租赁标的物是否存在抵押、司法查封、诉讼等情形,以及该租赁标的物所对应的地址是否已经被其他公司作为注册地址使用等。我们建议,承租人在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就其出租物不存在上述权利限制、纠纷以及公司注册地址未被占用等事宜作出书面承诺并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以确保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十七、区外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部分到位,如果现在想搬到自贸区去可以吗?

答:可以的。企业如果迁移至自贸区,需要按照自贸区内的政策登记,缴回原营业执照,核发新版营业执照。
 
十八、自贸区管委会受理哪些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答: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要求,自贸区内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制。自贸区管委会负责本市权限内的自贸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九、现在自贸区内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实行什么政策?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的规定,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已在自贸区放开了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上限,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对区内居民外币存款利率可以自主定价。这里的区内居民,指在自贸区内依法设立的中外资企事业法人(含金融机构)、在自贸区内注册登记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境外法人机构驻自贸区内的机构以及在自贸区内就业一年以上的境内个人。
以上是大状说法杨状律师团队整理的19道热点问题,随着自贸区的深入发展,我们将结合自贸区的实际情况,继续为大家推出相应的热点问题,敬请期待。
 

附:律师详解上海自贸区热点20问

http://www.dazhuangshuofa.cn/law/325.html

 
 
友情链接: 大状说法网 | 广州律师 | 上海律师 | 中国轨道交通网 | 汇法网 | 太原律师 | 无锡律师 | 惟正法律网 | 东方法眼 |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 杨状律师网 | 深圳电器维修 | 链接申请
版权所有:杨状律师 盗版必究 CopyRight © 2012 沪ICP备12024935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新会路468号中环现代大厦13楼(近常德路、胶州路) 办公电话:021-63588005,13774354747 E-mail:yanglawyer12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