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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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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贸仲 华南贸仲关于贸仲委“管理公告”的联合声明
来源:本站  点击:1675  时间:2012-08-08 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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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 8 月 1 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在其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发布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的案件的管理公告》(下称“管理公告”),称“自 2012 年 8 月 1 日 起,中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的授权”、“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的,自 2012 年 8 月 1 日 起,当事人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此举在社会各界和广大当事人中造成了不必要的混乱和不良影响,并有继续蔓延之势。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称“上海贸仲”)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下称“华南贸仲”)不得不就有关情况发表联合声明如下:

一、关于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的机构性质
 

    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均为独立的仲裁机构,分别由上海市政府、深圳市政府批准设立、组建,均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分别经上海市司法局和广东省司法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进行司法登记。

    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完善投资贸易环境,保护境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圳、上海两地政府先后筹建涉外仲裁机构,并与中国贸促会开展业务合作,共同推广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品牌,但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作为独立的仲裁机构,依法受理和管理仲裁案件,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裁决。两个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行使仲裁司法审查权,两家机构作出的裁决一直得到境内外法院的认可和执行。

二、关于仲裁规则的适用问题

     为共同推广我国的涉外仲裁品牌,上海贸仲、华南贸仲与贸仲委在1994年合并三地独立的仲裁员名册,合并委员会的运作,合作制定仲裁规则。2009年开始,贸仲委单方面启动所谓的改革,打破业务合作基础,修订仲裁规则和章程,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改变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的机构性质,取消两家机构的独立仲裁权,其仲裁规则和章程的修订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其自身的非公益性的目的。因此,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在广泛征求了法律界和工商界人士的意见后,多次依法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但贸仲委违反议事规则和表决机制,单方面强行“鼓掌通过”了2012年版仲裁规则和章程。由于前述修订违反有关程序,且内容也违反《仲裁法》的规定,违背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惯例,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自始对贸仲委2012年版仲裁规则和章程未予认可和适用。为保障境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海贸仲第二届委员会决定,上海贸仲在 2012 年 5 月 1 日 之后受理的案件适用上海贸仲新修订的仲裁规则;华南贸仲第二届委员会决定,在华南贸仲新修订的仲裁规则出台之前,华南贸仲在 2012 年 5 月 1 日 之后受理的案件继续适用2005年版仲裁规则。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亦将依法予以认可和尊重。

三、关于贸仲委所谓的“授权”及其实质

    众所周知,仲裁制度存在的基石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协商选定仲裁机构是当事人不可动摇的权利,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的一致约定,这是现代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作为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的仲裁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的约定,而非任何其他机构的“授权”,更不存在“中止授权”的问题。《仲裁法》从未规定仲裁机构可以在案件管辖问题上进行所谓的授权。贸仲委在其“管理公告”中杜撰了“授权”和“中止授权”的说法,试图扰乱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已经作出的选定,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影响了我国仲裁机构的形象。

    贸仲委违反《仲裁法》第六条关于“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的规定,违背仲裁制度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强行要求当事人将明确约定由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仲裁的案件向位于北京的贸仲委申请仲裁,损害了当事人就近、自愿选定仲裁机构的权利,徒增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进而剥夺了当事人向其选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将使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裁决合法性及其实体权益方面蒙受巨大的法律风险。
贸仲委在合法途径和正常渠道无法实现其非公益性目的的情况下,不惜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将其一手制造的合作机构之间的矛盾推向社会,殃及当事人。贸仲委通过这一公告在更大范围内给我国仲裁机构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四、关于受理和管理仲裁案件的说明

     为尊重当事人选定仲裁机构的意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海贸仲、华南贸仲作为独立的仲裁机构,将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排除贸仲委的不当干扰,继续受理和管理当事人约定由上海贸仲或华南贸仲仲裁的案件。贸仲委这一所谓的“管理公告”对上海贸仲、华南贸仲和当事人均无约束力,不会影响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依法受理、管理案件和机构的正常运作,当事人可依照仲裁条款的约定,继续向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申请仲裁。
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和仲裁现代化的产物,将排除各种干扰,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严格恪守独立、公正、专业的办案标准,一如既往地为广大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将坚持改革创新,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与广大仲裁员和其他仲裁机构一起,共同提高我国仲裁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水平,提升我国仲裁的国际形象,为我国法制环境和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经济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欢迎当事人和各界朋友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联络咨询:

上海贸仲

电话: 86-21-6387 5588 传真: 86-21-6387 7070

Email: info@cietac-sh.org

地址: 上海市金陵西路28号金陵大厦七层 邮编: 200021

华南贸仲

电话: 86-755-83501709、83501710 传真: 86-755-82468591

Email: info@sccietac.org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B座19层
邮编: 518026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深圳国际仲裁院)

 

二〇一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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