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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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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刑诉释法重申“限权”本质
来源:网络  点击:1917  时间:2012-08-27 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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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7日 A03:A03-重点·声音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一叶整理

 
 
  综合媒体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底完成了对 《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并下发全国法院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其中第250条关于法院可以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辩护人、律师代理人 “禁止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出庭参加诉讼”、第249条 “诉讼参与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的规定,被媒体披露后,立即引起律师界的强烈质疑。

期待人大的高位阶解释活动

从打击犯罪或保障人权两个角度对刑诉法进行解释,方向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到具体的执法和司法环境。此番曝光的最高法文本,引起律师界强烈反弹的是其第249条和第 250条,涉及法庭秩序的规定。特别是第250条,赋予法院直接惩戒律师的多项权力,大范围超越现有法律文本对律师惩戒的程度,有法学专家担心其“二次立法”、 “法外造法”的倾向,并非没有依据。

律师法修订后,侦、检机关对律师权利的长时间有效阻击,已令人印象深刻。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在刑诉释法各方闭门积极扩权的态势之下,会呈现怎样的效果,令人担心。现有刑诉框架下,控辩审三方的诉讼地位、力量比对,宜趋于平衡而非进一步倾斜。

关注刑诉释法,不应仅是律师的事。因为刑辩律师所要代言的,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最为弱势的普通公民的合法诉讼权益。《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的正确施行,是对宪政秩序下公民诸多宪法权利的具体化,兹事体大、至关重要。实有必要及时启动由全国人大主导的立法解释,尽力消弭和超越本位局限,重申刑诉 “限权法”的本质,并适时推动刑诉释法内容、过程的全公开,放开全民讨论,征询各界意见。期待人大的高位阶解释活动,能够统筹各方的扩权冲动,切实确保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谦抑协调。

何以发生法律解释绑架法律的尴尬局面

《律师法》规定,只有司法行政机关才有权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而且,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法》中也明确规定,吊销权力许可证照以及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主体或者被主体授予执法权的机构履行,否则行政处罚无效。显然对律师的行政处罚权,属于主管律师的各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而不是没有被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处罚律师权的各级法院。

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说明, “法院可直接惩戒律师”的解释条款,存在超越法律权限的行为,那么这种违背法律规范,通过越权处罚律师也就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对法律行政处罚应该非常精通的法院,却对刑诉法采取一意孤行对内扩权对外限权的解释,通过超越法律解释和管理权限去绑架律师,这种违背司法本意的行为,就会让律师丧失法律授予的维护和调节法律公平与正义的特性,让法律行走在缺失监督的权与法较量的边际。

目前关于法律解释权的规定并不少,然而这种由不同执法机关站在各自立场上制定的解释,呈现出各自为政的混乱特点,也就会发生法律解释绑架法律的尴尬局面。

法院直接惩戒律师是权力僭越

庄严的法庭需要纪律,对妨害法庭秩序者,法院和法庭也应有权施以惩戒,但这一切必须依法进行。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95条规定,“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合议庭有权训诫、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对于情节严重的,报请院长批准后,可处罚款或拘留”。司法解释只能在上述立法范围内进行具体解释,而不能借机扩权,自行增设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暂停执业”处罚权。“法外造法”,就是对立法权的僭越。

法贵公平,对法庭纪律的强调和对违反者的惩戒,至少应对控、辩双方平等对待。而上述规定,却仅适用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不适用于公诉人。法庭之上,任何一方均有违反法庭纪律的可能,为何独对辩方施以惩戒?

回溯该规定出台的背景,可能与之前一些地方发生的律师“闹庭”现象有关,但企图以严惩重罚的方式解决问题,显然是用错了药。“千秋永胜在于理”,惟有公平、公正的法庭,才能赢得各方尊重。追根溯源,解决“闹庭”的关键,在于保障法庭的独立和公正,惩戒只是迫不得已的辅助手段。在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中,辩方本已属弱势,法院和法庭本应给予更多包容和支持,似不宜再予以歧视和压制。

直播庭审不能一禁了之

这是一个非常现实而又迫切需要从立法上妥善应对的问题——电子信息时代的新媒体进入庭审的双刃剑。法庭审讯中离不开现代电子科技造就的各色工具,但这些东西越来越精巧、功能越来越强大、越来越便于隐匿,可能给庭审秩序和个人私权带来直接或间接的损害。高法对此作出司法解释,初衷是好的,也是与时俱进、积极应对的表现,但不能借新法施行之机扩权,一禁了之。

公开审判制度就是要将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直接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如果审判多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审判过程不公之于众,就可能导致专横擅断、暗箱操作、司法不公,甚至滋生腐败现象。不过,对电子影音工具进入庭审,仅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远远不够,何况这一解释过于简单笼统,而且对律师的权利限制过严。

近年来,我国多地法院对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现场直播,效果非常好,但缺乏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必须从立法的高度对电子工具进入庭审作出规制,既要保障媒体的采访自由,让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在开放的氛围中进行,又要对拍照、录音录像等电子记录可能侵犯个人私权和带来的安全隐患予以严格的制约。比如媒体采访与个人电子记录的法律授权、在现场采集影音时如何掩盖个人的脸和声音、即时播放的范围和个人网络传播、尤其是微博直播的限制等等,都需要法律给予明确而严格的规范。否则,一禁了之,公开审判无从谈起;放任自流,公民权利则无处安放。

刑诉释法也不妨面向全社会征询意见

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刑诉法修正案,新 《刑诉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包括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在内的多部门均着手酝酿,根据新法修订各自与刑事诉讼有关的规定或司法解释。到目前为止,侦、检、法部门的刑诉释法均呈现不同程度的闭门立法倾向。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规范刑事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关乎到公权力配置与私权利保障,跟每一位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息息相关。可以说,关注刑诉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关注我们自己。值得思考的是,之所以发生“法院可直接惩戒律师”争议事件,就在于最高法院起草的司法解释仅在内部征求意见,存在闭门造车不透明的行为。既然刑诉法草案都能开窗透亮去征求意见,那么刑诉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何妨也透透亮,晒一晒阳光,减少一些误读和偏差。

刑诉法的解释与实施,与公民基本权利密切相关。因此,希望相关部门能打破 “闭门释法”的窠臼,尽快公布相关司法解释和规章草案,面向全社会征询意见。

(一叶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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