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鲜芋仙”甜品店商标形近的“香芋仙”,在沪上逐渐铺设加盟店,但不久之后就受到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行政处罚的“香芋仙”将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日前,闸北法院判决驳回“香芋仙”的诉请。
【案情回放】
曾几何时,申城的大街上出现了一家名为“香芋仙”的甜品店。它的商标由三个字和两个小孩图形组成,与此前受消费者追捧的“鲜芋仙”甜品店名颇为相似。截至2013年年初,“香芋仙”已在上海发展了9家加盟店。
当年年末,工商局认定“香芋仙”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鲜芋仙”近似商标的行为违法。于是,工商局采取措施,没收、销毁侵犯“鲜芋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芋圆244箱,并罚款42万余元。
“香芋仙”认为,自己与“鲜芋仙”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店面装修风格上存在显著区别,没有侵犯对方的商标专用权。因此,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工商局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案说法】
问:为何认为“香芋仙”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答:“香芋仙”总部授权加盟店在店面门头使用“香芋仙”商标,售卖芋圆、仙草、布丁等甜品。其中的“香”与“鲜芋仙”中的“鲜”读音接近,其他两个文字相同,文字整体排列也近似,服务项目亦相同,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问:行政处罚决定对“香芋仙”非法经营额如何认定?
答:一般情况下,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事服务行为所产生的金额均为非法经营额。本案中,“香芋仙”总部收取的加盟费,是加盟商向总部支付的对价;总部向加盟商提供的原材料,直接用于加盟商的经营活动。因此,工商局认定“香芋仙”非法经营额的涵盖项目,符合法律规定。
【法辞典】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服务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主要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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