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微博关注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最新动态 社会聚焦 大状说法 业务范围 成功案例 公益维权 媒体报道 在线咨询 联系方式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021-63588005
13774354747
718140016
yanglawyer123@126.com
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新会路468号中环现代大厦13楼(近常德路、胶州路)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产权
域名被解析至其他公司 德国老板起诉前总经理!
来源:网络  点击:5813  时间:2015-08-14 12:00:23
分享到:
   2015年08月14日07:44 东方法眼  陈淑敏
 
      8月12日下午,江苏宜兴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域名权纠纷案件,这也是该院审理的首起涉及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网络域名权属纠纷。5名宜兴市人大代表应邀参加了旁听并评议了整个庭审。
 
  原告宜兴某德精公司诉称:其是一家2006年在宜兴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08年1月1日开始,被告晓华(化名)担任德精公司总经理一职,负责管理公司事务。由于发展需要,德精公司要将公司名称缩写doprecision注册为域名建立网站,故授权被告注册该域名。2008年6月25日,晓华通过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www. doprecision.cn域名,原告也将购买域名的钱支付给了万网公司。后原告在该域名下建立了网站及邮箱,平时,公司一直使用doprecision域名下的网站及邮箱进行对外商业活动和对内交流。2014年9月3日,晓华与德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自己创办了一家材料公司。但很快德精公司就发现自己公司的网站和邮箱无法使用,原来晓华已经将www. doprecision.cn的域名解析到了自己公司的网站上。“域名是德精的门面,我们不可能放弃。”德精公司认为晓华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将域名注册在自己名下,并将该域名恶意解析到自己公司名下,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德精公司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www. doprecision.cn域名为自己所有,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该域名,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解析网页的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相关损失5万7千余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晓华辩称,德精公司原来的域名www.doprecision.com,服务器在德国,所以在中国的浏览速度很慢,邮箱也会出现问题。为了更好地开展业务,当时作为总经理的晓华就申请了www.doprecision.cn的域名。“我完全是为了公司好才提议注册域名的,当时的外国老板根本就没有这个意识。”晓华认为域名是自己注册的,是自己的个人行为,不应交还德精公司。
 
  法庭上,德精公司拿出了2008年6月25日向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域名的相关文件。文件表明,该域名购买时间开始于2008年6月25日,到期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购买期限为120月,购买费为480元。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营业税发票付款单位为“德精公司”。同时票据还表明,晓华将该笔480元的费用已到德精公司财务进行了报销。
 
  经过审理,宜兴法院认为,争议的域名www.doprecision.cn其中包含“doprecision”单词,正与德精公司的英文名称DOPRECISION Composite Materials co.LTD相符,是该公司可以明显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性词汇,而晓华作为德精公司委任的总经理,应当对公司履行忠诚义务。其次,晓华注册后,相关的注册费用已由其至德精公司予以报销,且发票的付款单位名称栏载明为德精公司。第三,域名注册后,该域名实际由德精公司使用,以用于公司对外宣传,并作为公司门户网站,而晓华对此从未提出过异议,其当时也并无自己个人业务的宣传需求,在法律上晓华也应当恪守商业上的同业竞业限制。综上,宜兴法院认为晓华注册域名www.doprecision.cn的行为应当认定是其履行德精公司总经理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由此注册的域名应归德精公司所有。
 
  经过合议庭合议后,宜兴法院对此案作出当庭判决,判决域名www.doprecision.cn归德精公司所有;晓华立即停止使用域名www.doprecision.cn。此外,鉴于德精公司除提供公证费发票、解析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之外,未能就其遭受的其他损失进行充分举证,法院判决被告晓华赔偿德精公司公证费、解析费、律师费等共计7203元。
 
  (作者单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友情链接: 大状说法网 | 广州律师 | 上海律师 | 中国轨道交通网 | 汇法网 | 太原律师 | 无锡律师 | 惟正法律网 | 东方法眼 |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 杨状律师网 | 深圳电器维修 | 链接申请
版权所有:杨状律师 盗版必究 CopyRight © 2012 沪ICP备12024935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新会路468号中环现代大厦13楼(近常德路、胶州路) 办公电话:021-63588005,13774354747 E-mail:yanglawyer123@126.com